一、氣瓶的檢驗
(一)永久氣體氣瓶和液化氣體氣瓶的檢驗及試驗
任何人不得使用或致使或準許他人使用未經(jīng)試驗與檢驗的氣瓶充裝任何永久氣體或液化氣體。
(1)在香港使用的永久氣體和液化氣體的鋼瓶檢驗周期為5年。
(2)每個永久氣體氣瓶和液化氣體氣瓶在進行水壓試驗之前,氣瓶外部須予以清潔與檢驗,而在切實可行范圍內(nèi)對其內(nèi)部亦須予以清潔與檢驗,以查看其是否有表面缺陷、腐蝕及外來物。
(3)如發(fā)現(xiàn)氣瓶內(nèi)部有過量的銹或外來物,則不得再充裝氣體,直至除去銹或外來物。
(4)在對氣瓶進行試驗與檢驗后,并在充裝氣體之前,須在氣瓶上蓋印,以顯示由該人進行了試驗或檢驗及相應(yīng)Et期,以及氣瓶在試驗時所受的壓力。
(二)溶解氣體氣瓶的檢驗
任何人不得使用或致使或準許他人使用未經(jīng)檢驗的氣瓶充裝溶解氣體。在香港使用的溶解氣體氣瓶的檢驗周期為12個月。
氣瓶的擁有人均須請有資格的檢驗人員進行內(nèi)外部檢驗,每次檢驗的記錄及檢驗人的姓名及地址等要妥善保存。
(三)氣瓶檢驗員
氣瓶檢驗員必須是能夠勝任并經(jīng)消防處批準可以從事氣瓶檢驗的專業(yè)人員。
二、不安全氣瓶的銷毀
任何氣瓶經(jīng)檢驗人員檢查認為不安全時,檢驗人員須保管該氣瓶,并將試驗或檢驗結(jié)果以書面通知該氣瓶的擁有人及消防處。
消防處一旦接到上述的試驗或檢驗通知,須安排將氣瓶以合適的方式銷毀。